发布时间:2024-12-06 01:32:51 来源: sp20241206
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
“截至2023年10月,全国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已累计加装电梯近10万部,但加装电梯仍是老旧小区改造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产生纠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阐释了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则,为人民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司法和执法指引,为小区业主提供行为指引。
搭建听证平台,形成加装共识
“有了电梯,老人孩子出门就更方便了!”家住浙江杭州市上城区未央村11号6楼的戴女士经常抱着几个月大的外孙女到楼下遛弯,单元楼加装电梯后,她上下楼轻松了很多。但此前达成加装电梯共识的过程并不容易,为此项目曾被搁置了4年之久。
原来,未央村11号共有7层14户,70岁以上老人就有20多人,加装电梯需求迫切。2018年,有业主申请加装电梯,但遭到了低楼层住户的反对。“低楼层住户担心加梯会带来噪声、采光等方面的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对建筑结构安全也有一定的担忧。”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安全中心副主任沈春芽介绍,从2018年到2021年,社区和街道多次协调无果,加梯项目就此搁置。
2021年7月,根据单元楼部分业主的再次申请,未央村11号所属的街道举行了加装电梯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资深律师、调解员、工程技术和特种设备专家以及民情议事员等组成听证团,共同参与项目调解。”沈春芽说,听证会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业主均委托公益律师代理参与听证,确保听证公开、透明、公正。
一场加梯听证会,解开了死结,推进了民意统一。“针对我们关心的采光、通风、噪声、安全等问题,听证团专家根据前期专业评估现场作出解答,打消了我们的顾虑。”居民李某说。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公开听证,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听取专家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低楼层住户同意加装电梯。
当前,居民对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呼声很高,但各地实施难度不小,容易产生邻里纠纷。“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陈宜芳介绍,加装电梯高、低楼层的矛盾,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物权问题,利益不容易平衡,居民达成共识不易。
如何妥善化解邻里纠纷,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协作,通过共同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发出和办理司法建议等方式共促多元解纷,形成法治合力。“人民法院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协商解决纠纷,通过充分释法说理、沟通交流,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实现了诉源治理的良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
彰显行为规则,保障有序施工
四川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单元全部业主都同意给单元楼增设电梯,也经过了公示备案,却没想到施工阶段遇到了麻烦。
根据施工方案,需在该单元门口的公共绿地挖基坑。施工活动招致相邻楼栋及同楼栋相邻单元的业主不满,部分业主以增设电梯未取得小区全部业主同意、占用公共绿地等理由,随意进入施工工地阻挠施工,致使案涉电梯增设工程停工。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无果,加装电梯单元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停止阻拦、妨碍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是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审理法院认为,公共绿地虽属全体业主共有,但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时,在占地位置、面积合理情况下,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负有适度容忍义务,应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一定便利。法院判决,阻挠施工的业主停止对增设电梯施工活动的阻挠和妨碍。
“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阐释了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则,既是裁判和执法规则,也是行为规范,为小区业主提供了行为指引。”陈宜芳说。
钟某是广东广州市海珠区某住宅楼某单元低楼层业主,因加装电梯未与高楼层业主协商好补偿方案,进入施工场所阻挠、破坏电梯施工,导致长期未能正式开工,施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在此前生效判决已判令钟某不得对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的情况下,钟某仍故意在施工现场出入,其行为已影响施工,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广州中院判决,钟某不得对案涉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施工公司3600元损失。
“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提示,对于依法加装电梯行为,同一单元上下楼层业主、同一栋楼相邻单元业主、同一小区相邻楼栋业主均应当予以尊重和包容,不得违法阻挠施工。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造成损失,施工单位等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兼顾公平原则,共享使用权益
2017年底,江苏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计划加装电梯,为争取更多业主同意,部分加装电梯意愿强烈的业主以免费使用为条件,争取其他业主签字。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居住于4楼以上的5户业主为出资方,承担加装电梯所有建设费用、后续维护保养费、电费,未出资建设的业主也可以使用电梯。电梯建成后,出资户提出要凭卡使用电梯,未出资户需交纳保障金6万元。赵某为3楼业主,因不愿交纳保障金而无法使用电梯,便起诉到法院。
“双方签署了使用协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审理法院同时指出,部分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安全保障义务确实有失公平,直接作出判决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还会造成邻里关系恶化。“出资方主要对于安全事故责任承担存在顾虑。”法官耐心沟通,了解到双方都有进行协商的意愿。
经过组织调解,双方重新达成新的电梯使用方案,约定两年内电梯运行维护开支由出资加装电梯业主承担,两年后由所有住户均摊,同时对于乘坐电梯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人身伤害责任进行了约定,“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打消了出资方的顾虑,彻底解决了双方的现有矛盾和潜在隐患。
几年前,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
电梯完工交付使用后,前期参与筹资的32户业主通过刷卡形式使用电梯。之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却表示反对,“前期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补交也不同意。”
无奈之下,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义务。
事前拒绝出资,但加装后又补交费用,这种情形能否使用电梯,是否需其他业主同意?
“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也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案涉电梯是集资所建,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可以使用。
然而,32户业主抵触情绪仍然存在,提出了上诉。“法院积极释法说理,阐明郭某前期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范围。同时释明,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广州中院承办法官李焕介绍,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陈宜芳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裁判引领、开展多元调解,为促进社区和谐提供法治保障。
《 人民日报 》( 2023年11月23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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